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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重新印发连州市征兵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


来源: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:2012-11-02 00:00:00 字体大小: 浏览次数:-

 

 

关于重新印发连州市征兵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

 

 

各镇(民族乡)人民政府,市直有关单位:

《连州市征兵工作责任制规定》于2012年10月19日经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修订,现印发你们,望认真贯彻落实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O一二年十一月一日

 

 

连州市征兵工作责任制规定

 

为保证新兵质量,圆满完成征兵工作任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、《征兵工作条例》、《广东省征兵工作责任制规定》和《清远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》,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  市、镇(乡)两级分别成立征兵领导小组,由同级政府领导、兵役机关领导和宣传、纪检(监察)、交通、教育、卫生、民政、人保、财政、公安、以及工、青、妇等职能部门领导组成,负责本级的征兵工作。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由有关成员单位派人组成,征兵实施期间集中办公。

第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与兵役机关共同做好新兵征集工作,并对征兵工作中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工作负责。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按《清远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》执行。

第三条 年度征兵工作开始时,市征兵办将根据上级预先通知的征集任务,结合各镇(乡)人口数量、教育水平、经济发展、公民素质等实际拟定全市“双合格”人数,并分配到各镇(乡),经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,在全市征兵工作会议上公布。上级征兵办下达具体征集任务后,市征兵办将结合各单位“双合格”人数分配征集任务。

第四条 基层兵役机关要坚持做到全年征兵。在每年兵役登记时,选择确定好预征对象。要有征对性的开展征兵宣传发动工作,预征对象的报名率一般不能低于90%。要认真组织好经初检、初审合格的报名应征青年参加市征兵办组织的体检和政审,确保完成市统一下达的“双合格”数和征集任务。

第五条 征兵工作实施期间,市征兵办根据各单位完成任务情况,报请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相关奖惩。征兵工作奖惩实施,主要依据下列规定执行:

(一)各基层征兵办完成“双合格”任务数的,每完成一名奖励100元,每超额完成一名奖励500元。

(二)基层征兵办既完成“双合格”数,又完成市下达的征集任务数,且征集对象到部队后思想稳定,无退兵的,将被评为年度征兵工作全优单位。被评为全优单位的,奖励1000元。不能完成“双合格”数,但能完成征集数的,或“双合格”数和征集数均能完成,但出现因思想问题退兵的只能评为先进单位,被评为先进单位的,奖励500元。

(三)完成“双合格”数却不能完成征集任务的,定兵时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未能完成征集任务的,市征兵领导小组可作临时调整,视具体情况确定奖惩。

(四)新兵入伍后出现问题,由所在镇(乡)负责派人进行跟踪教育,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,造成退兵的,每名罚款5000元。

第六条 本规定所产生奖惩经费,在第二年征兵开始前,奖励经费由市征兵办发给受奖单位,处罚经费由市财政局直接在各单位下拨经费中扣除。

第七条 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原《连州市征兵工作责任制》(连府〔2008〕44号)停止执行。

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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